關于進一步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過渡期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住建局、水利局、行政審批服務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財政(財金)局、住建局、水利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現就《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過渡期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淄政辦字〔2023〕27號)作出進一步明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3月31日前已核發施工許可證并繳納全部綜合配套費、未簽訂水、氣、暖專項配套建設合同的建設項目,在過渡期內有以下兩種辦理方式。方式一,需繳納建筑區劃紅線外專項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淄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淄政辦發〔2019〕14號)規定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原標準”),住宅及公建項目按原標準的70%執行,商業及工業項目按原標準的100%執行;方式二,待新辦法出臺后,按照新辦法規定的標準,扣除已繳納綜合配套費部分后進行補繳。建設單位可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辦理。
二、3月31日前已核發施工許可證并繳納全部綜合配套費、已簽訂水、氣、暖單項專項配套建設合同的建設項目,對未簽訂合同的專項配套建設部分,住宅及公建項目按原標準的70%執行,商業及工業項目按原標準的100%執行。
三、3月31日前已建成商業及工業項目,需辦理單項水、氣、暖配套設施建設的,按照原標準的100%執行。
過渡期期間,以上情況需補繳的,由各區縣政府組織統一征收,統籌解決好專項配套建設資金需求,并指導專營企業保障建筑區劃紅線外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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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淄博市水利局?????????????????淄博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